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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数字教育平台算法推荐

http://www.ceiea.com2026年06月17日 10:20教育装备网

  当前,我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正步入由“应用触达”向“治理深耕”转化的关键期。算法推荐作为数字平台的重要引擎,有利于促进平台向“治理深耕”转型,且其通过资源精准分发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能够促进因材施教目的的实现。

  从技术底层看,数字教育平台算法推荐的本质是一套数学模型。脱胎于商业平台的教育平台,其算法也主要参照商业平台的算法逻辑,通过测试预判学习者的最近发展区,提取学生的作答正确率、视频停留时间等特征,收集年级、地区、订单等信息形成间接用户画像,为学生定制学习路径,这就可能使其忽略教育应有的育人价值。这种技术共性背后的隐忧在于:算法本身是盲目的,其以追求流量和背后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教育平台若照搬“流量逻辑”而追求完课率、活跃度等指标,算法便会倾向分发低难度、强刺激的浅显内容。长此以往,精致交互将消解深度思考,算法面临着从“助人成长”向“诱导停留”偏移的风险。基于此,亟须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数字教育平台算法推荐的规制路径。

  建立跨部门协作的伦理审查机制。算法推荐伦理审查是由国家监管部门、企业内部伦理委员会或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科技伦理规范及社会公序良俗,对算法推荐系统进行评估、监测的评价活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算法推荐伦理审查的义务。当然,现有的算法伦理审查注重风险控制,不涉及育人价值的落实。对教育数字化平台而言,审查的主体不能由技术部门独断,而要打造由教育专家、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协作的“协同治理三角”。教育专家划定育人红线,技术专家拆解技术黑箱,法律专家严控合规风险。在具体审查内容上,一方面,要深究算法的底层考核指标,严防系统为了讨好学生、追求完课率而刻意推广轻视思考、缺乏挑战的浅显内容;另一方面,要审视系统的学情智能预判,避免技术把学生扣在既有的低水平框架里,从而剥夺学生向高阶思维进阶的可能性。

  用规范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数字人格”。在数字教育生态中,算法通过追踪学习情况编织出的标签体系,极易将学生的“数字人格”异化为禁锢成长的枷锁。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对自身数字标签的深度管理权,是打破数据定型的关键。首先,应捍卫自主选择权,让学生掌握认知路径的“方向盘”。依据《规定》第十七条,教育平台须允许用户修改或删除个人特征标签,尤其是与个人情绪相关的标签,以此打破协同过滤导致的认知窄化,让学生从被动接受分发的受众回归为具备数字自觉的学习主体。其次,要规范“正面标签”的引导权重。一方面,正面标签及其权重的设置,应由教研专家、一线教师参与评价;另一方面,确立“正向权重补偿”机制,在多目标优化中,为具有思想深度和挑战性思维的内容设置增益参数,打破唯流量和点击率的倾向。最后,须确立“负面标签”的阶段性删除权,对于历史错题或低效停留的数据烙印,允许用户定期清空。

  细化告知披露义务。算法推荐领域的告知披露是指服务提供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平台的告知披露义务。当然,《规定》中的平台告知义务主要限于对技术参数做说明。就教育平台而言,其告知义务应实现从技术参数说明向育人意图披露的跨越。披露的内容不应限于采集了什么数据,而应解释为何这样推荐。平台应从交互界面与底层机制两端同步落实。一方面,在用户界面的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规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师生阐明算法推荐的一般运行机制与基本分发逻辑。如针对利用知识图谱关联画像的行为,应推动其披露知识分发的逻辑框架,特别是难易度定义与掌握程度的评价准则。另一方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算法参数,并向学校披露算法运行逻辑,公开内部打分机制,严禁将下载量、完课率等指标作为设计推荐权重的重要参照。

  推行算法推荐与教育评价权分离。算法推荐虽能预估行为,但并不理解教育本质,这就决定了针对个性化推荐内容的评价不应全部交给算法。因此必须明确算法推荐与教育评价权的分离,严防教育评价权向代码逻辑让渡。首先,必须确立教育者的人工终审权,平台算法输出的结果仅作为形成性评价的参考数据,严禁算法在未经教师复核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学分认定或学业等级。为此,学校须确立算法初评、教师终审的程序规范,涉及核心学业认定的情况,须由教师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专业评议意见。其次,学校应禁止将平台的刷题数量、打卡时长计入学生成绩之中,引导教师将重心回归学生线下的真实思考与课堂的交互表现中。最后,平台必须向学校和教师开放底层数据接口,确保教师有权限查看算法得出某项学习方案或计划的逻辑链条,以便基于专业经验判断其合理性。

  算法规制的价值终点并非围堵技术,而是以法治的确定性校准智能航向,使其真正深耕教育土壤。构筑涵盖审查、确权、告知的制度屏障,目的是在数字化浪潮中捍卫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唯有促使算法摆脱流量逐利的商业逻辑,全面回归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智能技术方能真正转化为因材施教的阶梯,托举每一位学习者在智能时代全面而自由地成长。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24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数字教育立法研究”[DAA240362]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教育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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