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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数智治理的赋能逻辑与法治转向

http://www.ceiea.com2026年06月10日 13:55教育装备网

  在教育数字化转型纵深推进背景下,教育数智治理正在改变教育资源供给、权利结构、教学评价和行政管理方式。它既为促进公平、提升效能提供了新工具,也可能带来智能鸿沟、数据安全、算法偏差、赋权失度等新问题。如何在数智赋能与法治规范之间寻求平衡,使教育数智治理始终服务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回答的重要命题。

  教育数智治理的赋能逻辑:多维驱动、系统跃升

  教育数智治理赋能的本质,是通过数智技术与教育治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的结构性重构与功能性跃升。

  价值赋能,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为跨区域共享优质资源提供了条件,也为边远地区、薄弱学校和特殊困难学生获得更适切的教育服务创造了可能。大数据技术能精准识别困难学生群体,实现教育资助的靶向投放。人工智能支持的个性化学习系统可以根据学生学习基础、兴趣特点和进度差异提供辅助方案,从而更好地支撑因材施教。

  权利赋能,增强教育主体能力。数据权利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利,保障师生对其教育数据的知情、控制与处分权益。算法透明机制使教育主体更好地了解影响其切身利益的算法逻辑和决策依据。数字参与机制使利益相关主体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智能系统等渠道,更便捷地表达诉求、监督决策。数字救济机制通过在线申诉、电子举证等方式的完善,为教育权利受损者提供更加高效的救济途径。

  管理赋能,优化教育治理效能。决策层面,教育大数据为教育评价、政策制定等提供实证基础,推动经验管理走向智能决策。执行层面,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教育政令的快速传达和精准落实,大幅提升行政效率;学籍管理、招生入学等关键环节的全流程数字化,可以有效遏制暗箱操作空间。监督层面,智能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发现违规办学行为,为教育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制度赋能,提升教育法治水平。数智技术使教育法律规范的执行更加刚性,通过系统设置的规则约束,将法律要求嵌入管理流程,实现自动化合规。在线申诉、电子证据固定等数字化手段可以降低权利救济成本,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教育数据的系统性分析能够及时发现立法空白和制度漏洞,为法律完善提供实践依据。数字化法治教育平台开创普法新形式,可以有效提升教育主体法治素养。

  教育数智治理的法治风险:失序之忧、规制之困

  城乡、区域、校际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应用能力、数据资源占有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数智治理反而可能加剧教育不公平。发达地区学校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精准教学,而欠发达地区学校连基本网络条件都难以保障;有数字素养的家庭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多数字化学习支持,而缺乏相关能力的家庭则陷入新的教育焦虑。更隐蔽的是算法歧视问题,当教育资源推荐、学生评价等依赖算法时,历史数据中隐含的偏见会被技术固化和放大,对弱势群体形成系统性排斥。

  当数据和算法成为教育治理的核心要素时,“算人”对“育人”的影响便不可避免。教育管理者在高度依赖数据与算法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接受技术系统所预设的标准,将多元、复杂的教育情境压缩为有限量化表达。教育主体原本应当参与讨论、表达判断、体现差异性的真实教育经验,被简化为抽象的数据点与评分结果,教师专业裁量权被弱化,学生知情权、申诉权与参与权被技术系统压缩。

  技术部门或掌握技术的人员如获得超越其职能范围的实际权力,容易形成“技术官僚”主导的治理格局,用算法决策绕过民主参与,以技术标准取代教育专业判断。数据集中容易强化管理部门的权力,基层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可能被进一步压缩。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将提高权力监督门槛,数据操纵、算法黑箱等隐蔽的权力滥用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等为教育数字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但教育数据分类分级、采集使用边界、平台责任、算法审查、未成年人数据保护等具体规则仍需进一步衔接和细化。

  教育数智治理的法治转向:赋能有界、智能向善

  推进教育数智治理,需要把技术逻辑纳入法治逻辑之中,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住权利、公平和安全底线。

  价值意蕴转向,从注重效率到公平兼顾。在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中,需坚持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首要目标,技术方案评估需将对公平的影响作为核心指标。针对智能鸿沟问题,应通过专项计划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应用能力的投入,确保所有学校和学生都能享有基本的数字化教育条件。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查机制,对涉及资源分配、学生评价等关键领域的算法进行偏见检测和歧视性审查,防止技术固化或放大既有不平等。

  权利结构转向,从传统权利到数字权利拓展。保障教育主体在教育数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和保障教育数据权,明确师生对其教育数据享有知情、同意、访问、更正、删除等基本权利,教育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获得主体明确同意。建立算法知情权,当算法系统对师生作出重要决策时,应当告知算法的主要逻辑和依据。强化教育主体的数字参与权,确保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数字化治理决策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发挥实质性影响。完善数字化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并畅通在线申诉通道和纠纷解决平台,提高救济效率。

  治理逻辑转向,从数据决策到多主体协同。政府部门应从单纯管理者更多转向规则制定者、标准供给者和监督者,明确教育数据治理、平台建设、算法应用和安全保障的基本规范。学校作为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应在法治框架内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技术方案,并保留必要的专业判断和教育裁量。平台企业应依法合规运营,不得以技术门槛、格式条款或算法黑箱削弱教育主体权益。还应发挥教育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对重大数智应用开展伦理评估、算法审查和安全监测。

  规范体系转向,从零散补缀到系统跃升。要制定专门文件,对教育数据的权属、采集、使用、共享、安全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完善算法监管制度,对教育领域的关键算法进行备案和审查,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教育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系统故障等情形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地各校各平台的数智治理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教育数字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教育管理者、教师和技术开发者的法治素养。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法典编纂中的学校组织法治体系研究”[25AFX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教育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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