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办字[2019]90号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
现将《青岛市管理使用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青岛市管理使用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使用好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制订本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开发建设,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幼儿管理、业务管理、规划管理、评估督导、统计分析、系统管理七大板块,分幼儿园、区县、地市和省级四类用户,每级用户分业务用户和系统管理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信息数据填报工作的领导与统筹,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为学前教育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第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按职能范围组织对系统数据进行填报和维护。
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填报、录入和更新本单位的基础信息。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前教育重大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信息和报送数据。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第六条
信息系统采集学前教育基础数据,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要保证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可信可用,保障学前教育日常业务管理和重大项目监管的数据需求。
第七条 为确保所采集和录入的数据、可靠,数据采集和录入必须经本级审核后才能提交上级,上级部门根据系统授权逐级审核。
学前教育机构审核人员须对本机构数据进行逐条审核确认。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业务隶属关系,组织审核辖区内学前教育基础数据。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信息、财务信息、教职工信息、幼儿学籍信息、幼儿资助信息分别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进行审核。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逐园(机构)、逐条审核学前教育基础数据。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责任分工,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山东省教育厅授权的相应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现下级单位提交的数据有误时,须及时督促下级填报单位修改。
第八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职责。系统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系统管理员必须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数据进行更新,保持学前教育工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同步。
大班幼儿离园操作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小班新生信息应于每年9月31日前完成录入。
系统管理员应负责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系统日常数据的备份,根据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数据的录入与校对。
第十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信息系统管理员参加省教育厅的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培训会,要根据本地区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对系统管理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系统所有数据必须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泄露或挪作他用。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系统所有数据的使用均须按照用户使用权限进行分配。用户使用权限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分、制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系统所有数据的使用适用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考核、评估、检查、验收和通报等。
第十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提报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信息系统填报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的问题,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问题,要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情况列入对下级单位的学前教育工作考核,考核数据以平台提取数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